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泓翔 海上育樂中心法定代理人 陳惠莉 原告與被告澎湖縣白沙鄉公所間給付補助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