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4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4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明峰
被   告  歐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捌拾
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合計3,42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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