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21號原告 林大昌 被告 林清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27日送達原告住所地所在之警察機關即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並經原告於107年8月28日到該派出所領取上開補費裁定在案,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附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則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