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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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楊逢春 法定代理人 楊蕭綉鳳 選任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告 張賢邦
志祥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裕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84號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昌澤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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