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74號上訴人 龔書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ꆼ佰貳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0,432元(計算式:203萬0,009元×5%÷365日×505日=14萬0,43
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不符上訴之要件。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陳靜茹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