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犯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1、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犯恐嚇危害安全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附表┌─────────┬────────┬────────┬────────┐│編號│01│02│03│├─────────┼────────┼────────┼────────┤│罪名│恐嚇危害安全│妨害自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已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減為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年9月29日、│93年12月13日│93年6月9日│││94年4月15日│││├─────────┼────────┼────────┼────────┤│偵察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3年度偵字│檢察署93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609、3914號│第3609、3914號│第2560號│││(併辦案號:94年│(併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326號)│度偵字第132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易字│95年度上易字│96年度上訴字││││第500號│第500號│第22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年5月30日│95年5月30日│96年7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易字│95年度上易字│96年度上訴字││││第500號│第500號│第2256號││判決├─────┼────────┼────────┼────────┤││確定日期│95年5月30日│95年5月30日│96年8月2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04條│刑法第277條│├─────────┼────────┼────────┼────────┤│合於96年│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或罰金額│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15日││├─────────┼────────┼────────┼────────┤│備註│││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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