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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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08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86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8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犯附表編號4、5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5所載。所犯附表編號4、5之罪,與附表編號1、2、3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原審認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3、4、5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予以減刑,並就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
二、惟按,對於同一被告同一罪刑,如合於減刑規定時,祇應依法減刑一次,不容重複裁定減刑,始符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此有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63號裁判要旨可稽。
本件抗告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其中附表關於編號
1、2、3部分之罪,業經本院於96年7月18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33號認均符合減刑要件,裁定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在案,有該裁定書附卷可稽(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減刑係重複)。原裁定就本院已為裁定減刑確定之附表編號1、2、3之罪中,編號1、3之罪再裁定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之可減刑之罪裁定不予減刑,依上揭說明,自難謂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無違。抗告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其應減之刑及定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96│減刑後刑││││││審法院│││年犯罪│度│││││├────┼────┤│減刑條│││││││案號│確定日期││例││├──┼────┼────┼────┼────┼────┼─────┼───┼────┤│1│竊盜罪│有期徒刑│95年9月│臺灣板橋│95.10.27│刑法第320│第2條│有期徒刑││││4月│16日│地方法院││條第1項│第1項│2月│││││├────┼────┤│第3款│││││││95年度簡│95.11.23│││││││││字第6206││││││││││號│││││├──┼────┼────┼────┼────┼────┼─────┼───┼────┤│2│行使偽造│有期徒刑│94年10月│臺灣高等│95.12.07│刑法第196│第2條│有期徒刑│││通用紙幣│2年│16日│法院││條第3項、│第1項│1年│││未遂罪││├────┼────┤第1項│第3款│││││││95年度上│95.12.25│││││││││訴字第││││││││││3772號│││││├──┼────┼────┼────┼────┼────┼─────┼───┼────┤│3│竊盜罪│有期徒刑│95年10月│臺灣桃園│95.12.13│刑法第320│第2條│有期徒刑││││5月│29日│地方法院││條第1項│第1項│2月15日│││││├────┼────┤│第3款│││││││95年度桃│96.1.29│││││││││簡字第││││││││││3090號│││││├──┼────┼────┼────┼────┼────┼─────┼───┼────┤│4│竊盜未遂│有期徒刑│95年11月│臺灣桃園│96.3.28│刑法第320│第2條│有期徒刑│││罪│3月│20日│地方法院││條第3項、│第1項│1月15日│││││├────┼────┤第1項│第3款│││││││96年度易│96.4.30│││││││││字第236││││││││││號│││││├──┼────┼────┼────┼────┼────┼─────┼───┼────┤│5│竊盜罪│有期徒刑│95年11月│臺灣桃園│96.3.28│刑法第320│第2條│有期徒刑││││4月│21日│地方法院││條第1項│第1項│2月│││││├────┼────┤│第3款│││││││96年度易│96.4.30│││││││││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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