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4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丁明仁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丁樂蔭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丁樂蔭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申請目的係「拋棄繼承」或「不限定用途」之印鑑證明(印文應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同)。
二、被繼承人丁樂蔭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