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691號聲請人 黃堃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聰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算利息,惟「附表未載提示日」,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具狀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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