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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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雲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秋貴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被告空軍第六基地勤務大隊法定代理人 劉光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255,545元(計算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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