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救字第1號聲請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後備指揮部間有關人事行政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是聲請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苟當事人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其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法院自不得准以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生活困頓且失業,因聲請人曾為軍人,故起訴請求相對人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回復其昔日軍中職位,為此狀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依上開起訴請求所主張之原因事實聲請訴訟救助,然國家任用人才有其人事相關規定,並無從以訴訟取得,故實難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有何權利得以主張,而足以使本院形成其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之心證,是參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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