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96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捌萬貳仟捌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五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