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65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鎮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電信費、補償款繳款單,又如帳單所載資費方案與貴公司提出申請所載不一,請併提出與帳單所載資費方案同一之申請書。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