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256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債務人 蕭愛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壹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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