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178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臣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所提之電信合約未涵蓋於電信費用帳單之出帳時間,故請聲請人補正本件電信費用帳單出帳時間當時有效之電信合約,以確認合約有效存續。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