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86號聲請人 江丕倫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非訟程序之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