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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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 許峻岷 代理人 蔡育霖 律師相對人建華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丕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徐慶國 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月21日召開股東會,伊在股東會中針對「99至100年間租金收入與股利分配額相差甚鉅」、「前期租金13期未依期限繳入」、「95至98年營業外收入(裝卸費之沖轉)請提供資料查核」等問題提出臨時動議。詎董事長許丕和竟虛應了事,未就前揭事項為實質說明、回應。嗣於104年9月20日之股東會中,先就公司專戶資金新臺幣(下同)263萬1800元決議分派返還全體股東,惟未曾提出相關會計表冊或帳簿說明,亦無視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且未作成「公司解散」決議,即擅自於股東會會議紀錄中記載「自此而後公司即無任何財產或資金,公司即告結束,公司結束後,股東自今以後徹底放棄公司不再有任何責任與參與」等語。導致相對人法人格雖存續,其經營者卻可藉此迴避伊對公司財務之質疑,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選派徐慶國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要件,僅需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即為已足,別無其他資格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本院查:㈠聲請人主張其自103年11月30日起即已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
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業據提出相對人103年第1次股東會議紀錄、103年11月30日股東會議簽到簿、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列印單、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等為證,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再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到庭或以書狀就本件聲請或聲請人舉薦
之檢查人人選表示意見,惟相對人均無意見。考量會計師具有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專業,且本件業經徐慶國會計師出具同意書,表示願任檢查人之職。是本件爰准所請,選派徐慶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3年11月30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