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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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王維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珠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萬239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江柏翰附表:
┌──┬───────────────┬─────┬──────┬──────┬────┬─────────┐│編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被繼承人所有│原告應繼│訴訟標的價額││││││之權利範圍│分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1│金門縣○○鄉○○段○○○○號│40.98│1800元│1/1│1/8│9221元│├──┼───────────────┼─────┼──────┼──────┼────┼─────────┤│2│金門縣○○鄉○○段○○○○號│889.51│2241元│1/1│1/8│24萬9174元│├──┼───────────────┼─────┼──────┼──────┼────┼─────────┤│3│金門縣○○鎮○○段○○○○號│149│7500元│1/1│1/8│13萬9688元│├──┼───────────────┼─────┼──────┼──────┼────┼─────────┤│4│金門縣○○鎮○○段○○○○號│96│7500元│1/2│1/8│4萬5000元│├──┼───────────────┼─────┼──────┼──────┼────┼─────────┤│5│金門縣○○鎮○○○段○○○號│1000│4427元│1/1│1/8│55萬3375元│├──┼───────────────┼─────┼──────┼──────┼────┼─────────┤│6│金門縣○○鎮○○○段○○○號│1000│3135元│1/1│1/8│39萬1875元│├──┼───────────────┼─────┼──────┼──────┼────┼─────────┤│7│金門縣○○鎮○○○段○○○號│995│3000元│1/2│1/8│18萬6563元│├──┼───────────────┼─────┼──────┼──────┼────┼─────────┤│8│金門縣○○鎮○○○段○○○○號│1000│3000元│1/2│1/8│18萬7500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76萬23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