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8號原告 黃翰林 被告 葉竑甫
廖瑄琪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268,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87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82,373元。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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