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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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前因犯竊盜罪及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應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號判決,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二年度三七六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附表:
┌──────┬──────┬──────┬──────┬───────┐│││││││罪名│犯罪日期│判決日期│確定日期│宣告刑│││(民國)│(民國)│(民國)││││││││├──────┼──────┼──────┼──────┼───────┤││九十年七月七│││││竊盜罪│日至九十一年│九十一年十一│九十一年十一│有期徒刑拾月│││七月二日。│月十九日│月十九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至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毒品危害防│九十一年七月│九十二年二月│九十二年三月│有期徒刑柒月││制條例│二十八日至九│二十六日│二十三日││││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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