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七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右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背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諭知交保新台幣五百萬元(已具保),並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予以限制出境,茲聲請人以其子 林容德 在澳洲求學,因發生車禍受有右腰挫傷併有蛋白尿之症狀,目前住院治療中,極須聲請人親自前往探視照料,為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惟聲請人之子車禍受傷住院治療,可由聲請人其他親友如其配偶前往探親照料,尚非必須聲請人親自前往不可,且聲請人限制出境原因仍屬存在,是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黃松竹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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