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270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國際
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原名: 鍾均 .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