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建簡字第1號原告 陳德村德村磨石工程行被告冠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桂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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