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31號原告 何運森 被告 邱心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100年12月27日開庭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另被告於10
1年1月2日再具狀陳述意見,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1年2月2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