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4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11號原告 陳能傑 被告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代表人 劉育 仨(校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4日送達原告起訴狀所載地址,由其郵件接收人員即社區管理中心收發人員收受在案,亦有送達證書可證。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蕭蕙芳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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