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號原告甲○○被告板信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另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台北縣板橋市,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及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連同訴訟助之聲請(即九十七年度救字第三四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