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74號原告華峰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來鑫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蘭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來鑫通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來鑫通運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86,355元,應繳裁判費47,4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6,431元。
(二)應具狀說明本件本院對於被告蘭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管轄權,其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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