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垂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垂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邱垂良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3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2至3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拘役50日。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景欣
【附表】受刑人邱垂良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2年3月23日112年4月19日112年5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27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17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1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士簡字第483號112年度基簡字第1367號112年度基簡字第1367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14日113年1月4日113年1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士簡字第483號112年度基簡字第1367號112年度基簡字第1367號確定日期112年9月12日113年2月5日113年2月5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47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31號(編號2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31號(編號2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