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簡聲字第55號聲請人祭祀公業 吳種德 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租約問題,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之「遷移不明」退郵清晰影本,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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