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嘉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嘉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2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3月13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本
票、帳卡及繳款明細影本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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