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博盛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博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1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99049948號文核准假釋,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0年6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