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30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雄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所為之99年度簡字第3045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二項第五行關於「 劉東 鎰」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二項第五行關於「劉東鎰」之記載,係屬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贅載,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