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4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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