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44號原告甲○○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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