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伊雷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伊雷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王惟琪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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