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77號
調解筆錄原告 張益誠 被告 潘鎮貹 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77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7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上午10時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凱文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張銘基朗讀案由
原告張益誠被告潘鎮貹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張益誠被告潘鎮貹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此部分由原告申請),被告同意於民國103年
9月10日前將參萬元匯入原告指定臺灣企銀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張益誠。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74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張益誠被告潘鎮貹調解委員張銘基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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