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 辜李銀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附表:103年除字第1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蔡蒼樹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102年3月15日│20,000元│0000000││││作社中山分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