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34號聲請人 徐修明 (即 顏文忠 之繼承人)代理人 王琇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股票│1│10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161│├──┼────────┼────────┼──┼──┼──┤│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股票│1│20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