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秀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敏棟 即大東海補習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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