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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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有具保人乙○○出具之刑事保證書、本院保證金收據附於聲請卷內可憑,另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傳喚未到,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獲,未能執行等情,亦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稽,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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