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2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徐光明 65歲民.兼被告 葛家駿 選任辯護人 許永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100年度易緝字第2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葛家駿涉犯之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3月31日起執行羈押。經查,被告涉犯詐欺案,經本院訊問後,參酌證人 王儀臻邱雪玫 、范少懷、 曾敏妃 之證述、法律怪客部落格之網頁列印資料、印有被告姓名之亞太電信名片之翻拍相片、空白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郵局存證信函、存摺內頁影本、交易明細等件,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本院合法傳喚(就被告住所地及其餘卷內出現過之居所地)、依法囑警拘提被告,被告均未到案,嗣經通緝始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至被告稱其家有老小需要照顧等情,核與法定停止羈押要件未合,自難以此作為准保之理由,是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林維斌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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