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52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則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