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伍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二四號判決,相對人提起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家上字第十四號駁回上訴確定。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卷審查後,本件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臺幣(以下同)四十二萬四千三百六十二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三十五萬五千八百八十九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FK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三十五萬三千四百八十九元│聲請人支出。│├─────────┼────────────┼─────────────┤│第二審裁判費│六萬八千四百七十三元│相對人支出。│├─────────┼────────────┼─────────────┤│測量費│二千四百元│聲請人支出。│├─────────┼────────────┼─────────────┤│合計│四十二萬四千三百六十二元│均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應給附聲請人│三十五萬五千八百八十九元│││之訴訟費用額│││├─────────┴────────────┴─────────────┤│計算式:(353,489+68,473+2,400)-68,473=355,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