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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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百福具保人楊竣翔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竣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竣翔因被告楊百福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楊百福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同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楊竣翔因被告楊百福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後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493號判決判處罰金5000元確定,有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嗣聲 請人依法傳喚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然其住居所並無異動,仍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在監在押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及警員報告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執行卷宗查明無誤。本院認被告無正當理由而傳拘無著,當屬逃匿甚明,故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忠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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