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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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42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蔡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