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智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智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奧斯卡欣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吳嘉修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5913號、第2179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忠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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