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刑智上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冠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李旺生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蕙茹 律師被告冠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所為之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楊坤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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