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陳奕豪 法定代理人 楊素麗 被告 陳姵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15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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