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定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定桀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定桀前因犯侵占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五十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郭定桀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侵占2罪,先後經本院以105年易字第325號判決、105年度易字第473號判決各判處罰金新臺幣一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日,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郭定桀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105年9月23日前所為,且受刑人郭定桀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二罪,均為罰金刑,茲聲請人就受刑人郭定桀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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