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О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法矯字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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